請新任議員幫忙提案:移民法修正案、國策基金法立案

Day 1,375, 09:16 Published in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China by Kirk.Xu

這兩項法案是三個月前我尚在擔任議員時,沒來得及提案的法案,
不知道這屆,有沒有議員能幫忙將下面兩項法案/法條修正案,送進議會討論/提案/表決?
拜託了




移民法修正案:

依據eR.O.C 移民管理暨移民局組織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由議會提案修改本法

新增第五條之一
總統可針對議會認可之特定玩家,給予申請國籍者快速通關的臨時審查權限。
議員可針對明確可證之台灣玩家,給予申請國籍者快速通關的臨時審查權限。

新增第七條之一
具有議會認可之特殊身分玩家,申請書後須有總統聯名背書。
新註冊的現實中台灣玩家,於申請書所出示之明確證明,僅限facebook網站之個人連結。
原來本國移出之台灣玩家,於申請書所出示之明確證明,需附有自台灣移出證明,以及二名以上(含二名)台灣國籍玩家連帶證明。

新增第八條之一
議會認可之特定玩家,以及明確可證之台灣玩家,於申請時可以免除移民局的面試程序。

新增第十一條之一
即使獲得快速通關之申請者,議員給予國籍時依舊需回報移民局。

新增第十七條之一
獲得快速通過之申請者,移民局依舊具有事後確認之職責,確認為非法移民者依照上述職責公告之。

修改第十八條
除非申請者具有快速通關資格,所有議員均不得以事後追認之方式提前通過任何國籍申請(Citizenship Request)案。
議員未經過移民局審核而逕行通過國籍申請(Citizenship Request),或經移民局確認是為濫用快速審查權限給予國籍申請(Citizenship Request),
依據 eR.O.C(Taiwan) 國家憲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應褫奪其於我國主權領土上之各項權利。

新增第六章附則,新增第二十六條
針對特定對於國家有巨大貢獻的玩家,經總統提名,議會通過,可具有本國快速國籍審查之身分,該名單由議長轉交移民局備份。




國策基金法立案:


主旨:為鼓勵本國民眾提出可運行之公共政策方案,促進公共事務運作,獎勵優秀人才,完善基金運作
機制,特頒本法,以期透過議會監督使基金良善運作。

第一章 定義

第一條
本法所稱國策,為涉及與ROC(Taiwan)內閣運作、議會運行、國防外交戰略、內政教育移民等事務推行
、及其他相關公共之方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國策研討,為已在eRepublik刊登之具有上述內容之媒體文章,或已在http://erep.tw/政府論壇刊
登之具有上述內容之討論串。

第三條
本法所稱國策研討基金,為經由教育部提出之特別獨立預算,用於招集國策研討方案,經由議會通過,受
議會監督之經費。

第二章 運作

第四條
運作國策研討基金之管理人,應由教育部委任合適的本國非公職玩家擔任,於該人選出缺時不得向議會提
出相關基金運作之預算;基金管理人之擔任與續任資格,除試運行階段外,由時任教育部長裁決。

第五條
國策研討基金管理人於每期運作時,應於教育部提交運作計劃書,由教育部長送交議會作為核撥基金預算
之重大參考意見;單一期別運作時間由管理人自行決定,但以不超出10天為原則。

第六條
國策研討會所徵選合格之國策,應符合一定字數,論據能區分章節並條理分明,於所針對之特定公共領域
能合理運作,合於一定程度本國人民認同;以當屆內閣相關官員確認可推行之方案為最優。

第七條
參與研討會之國策相關文章,文中須包含"該文參與第X屆國策研討"之字樣,X為招集之屆數,由當期國策
基金管理人決定。

第八條
運作計劃書應詳細說明國策文章遴選計畫,或優勝票選方式,以公開透明為原則;非關國策之文章可以參
與,但不應具優勝資格。

第三章 經費

第九條
國策研討基金以特別預算編列,每期管理人就任後,由當屆教育部長向議會提交特別預算,並附基金運作
計畫書,研討會結束後向議會提交經費結算說明。

第十條
國策研討基金於議會通過後,由基金管理人於央行辦公室提交經費執條,由央行行長於即將發放前一日撥
付管理人,管理人於收到款項後一日內須回復該執條,並於發放後通知得獎領款人於該篇回復執條。

第十一條
教育部長負有監督國策研討會運作之責,其進行中得隨時於違反本法時要求中止,並得通知央行行長中止
預算發放,同時提交議會備案。

第十二條
教育部長對國策基金運作監督不周時,得由議會於事證明確時逕行公告中止,並通知央行行長中止預算撥
放。

第十三條
若中止於經費發放中,教育部長有催討已撥付經費之責,並須列入交接事項。

第十四條
國策研討基金管理人為執行業務所需開辦報紙經費不得由國策基金支出,每期國策研討基金均不得挪撥其他用途,國策研討基金不得以常態經常預算編列,由議會監督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法案之修改與廢止,依照議會相關法規進行,並由議長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