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會議長 eric288 涉嫌違反國會制度
dao-zhi
國會近日另一個重要議案,是譴責議長 eric288 涉嫌違反國會制度。事緣 Ferrarikimi 兄發貼為〈國軍人事改革方案〉議案表決,貼文標示為「一般」,未幾 eric288 即以「電子共和國議長」身分發言,指出該貼文應標示為「重要」。此舉涉嫌違反國會制度〈議長制度部分〉3e 條目「不得以議長名義向他人解釋提案內容」的規定。
這條規則有三個重點詞語:議長名義、他人、解釋。「議長名義」的定義較明顯,是指「電子共和國議長」帳號。其餘兩個較麻煩,「他人」是否包括提案人本身?怎樣才會構成「解釋」行為?RL 大凡探討法律定義,必定使用英文,這是英文文法較中文嚴謹之故。可是 eChina 國會制度只有中文版本,因此筆者也只好以中文文法作為討論標準了。
首先,「他人」一詞是否包括提案人本身?相信當初訂立這條規矩的時候,也沒有人考慮過這個問題。原理上,「他人」是不包括提案人本身的,因為「他」是第三人稱詞語。「我」是第一人稱,套在這件事上,即是 eric288 自己;「你」是第二人稱,即是提案者 Ferrarikimi;「他」既是第三人稱,理當是泛指 eric288 和 Ferrarikimi 以外的人。再看看當初訂立這條規矩的原意,是避免議長越俎代庖,以權力騎劫提案,使眾人誤會提案人的原意;提案既是提案人提的(甚麼句子……),理論上不會出現提案人自己誤會自己提案原意的情況。準以上兩項推論,制度中的「他人」似乎不應包括提案人本身。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怎樣才算「解釋」。Dao-zhi 在此想比較兩個概念:
第一個,老師要求學生回家抄書,學生問為甚麼,老師說:「因為你的字太醜,要練練字。」老師是在解釋為甚麼學生要抄書。這個行為就是「解釋」。
第二個,老師要求學生回家抄書,學生問為甚麼,老師說:「你不抄書的話,明天就給你記過!」老師是在闡明學生不抄書的後果,而不是在解釋為甚麼學生要抄書。這個行為是在闡明老師的權力,你不聽話會有甚麼後果。簡單來說,這個行為是「執法」。
那麼 eric288 的舉動算不算是「解釋」呢?eric288 的留言內容,是指出貼文違規(筆者案:盜某不是在判斷 Ferrarikimi 的議案有沒有違規,盜某只是引用 eric288 的判斷。),而不是在解釋 Ferrarikimi 某一條議案的訂立意義。根據以上定義,eric288 的舉動,似乎也不算是「解釋」議案。
不想文章太長,暫時寫到這裏。還有半篇論述,下回再續。
Dao-zhi
Day 1033,RL 18 Sept, 2010
Comments
囧.... SF
ignore
又是口水戰
You're illogical.
ignore
其實議長本次並未違反“不得以議長名義向他人解釋提案內容”這一條,因為提案內容本身並未產生歧義,所以不存在解釋的必要。議長真正違規之處在於“越權執法”。
縱觀整個制度,真正有授權議長執行的地方只有兩處:
1、对表决计票,统计各类规定数据。
2、议长负责提醒和指导议员遵守议事制度。(提醒和指導,或者說規勸、指出等等,類似于社工教育青少年遵紀守法。但社工不是警察,沒有任何強制執行權)
而那句被一些人引為護身符的“议长负责维护国会制度,维护国会论坛”,實則為一句空話,根本沒有說明任何具體的手段。真正可以用的手段僅僅只有上面所提到的兩處而已。一旦超越了這兩種手段,就是越權。
當然,議長要更好地維護制度,偶爾無心的越權是不可避免的(比如改變標題顏色等無害行為),只要沒人追究,即可免責。但是一旦被追究,就需要進行集體裁決,究竟這種行為是否被允許,然後作為判例寫入制度。
比如這次通過的“閒雜人等不得進入國會論壇”這一條制度,就是一段空話、屁話。因為裏面根本沒有說明,一旦發生這種事情,要如何應對。也就是說,就算進來了,你也不能怎麼樣。
當然,議長有“自己的理解”,他認為“自己有權”利用版主身份對闖入者實行全站禁言懲罰。顯然這也是未經授權的行為,要經過制度明確授權才算是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