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會議長 eric288 涉嫌違反國會制度

Day 1,033, 23:42 Published in China China by dao-zhi

國會近日另一個重要議案,是譴責議長 eric288 涉嫌違反國會制度。事緣 Ferrarikimi 兄發貼為〈國軍人事改革方案〉議案表決,貼文標示為「一般」,未幾 eric288 即以「電子共和國議長」身分發言,指出該貼文應標示為「重要」。此舉涉嫌違反國會制度〈議長制度部分〉3e 條目「不得以議長名義向他人解釋提案內容」的規定。

這條規則有三個重點詞語:議長名義、他人、解釋。「議長名義」的定義較明顯,是指「電子共和國議長」帳號。其餘兩個較麻煩,「他人」是否包括提案人本身?怎樣才會構成「解釋」行為?RL 大凡探討法律定義,必定使用英文,這是英文文法較中文嚴謹之故。可是 eChina 國會制度只有中文版本,因此筆者也只好以中文文法作為討論標準了。

首先,「他人」一詞是否包括提案人本身?相信當初訂立這條規矩的時候,也沒有人考慮過這個問題。原理上,「他人」是不包括提案人本身的,因為「他」是第三人稱詞語。「我」是第一人稱,套在這件事上,即是 eric288 自己;「你」是第二人稱,即是提案者 Ferrarikimi;「他」既是第三人稱,理當是泛指 eric288 和 Ferrarikimi 以外的人。再看看當初訂立這條規矩的原意,是避免議長越俎代庖,以權力騎劫提案,使眾人誤會提案人的原意;提案既是提案人提的(甚麼句子……),理論上不會出現提案人自己誤會自己提案原意的情況。準以上兩項推論,制度中的「他人」似乎不應包括提案人本身。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怎樣才算「解釋」。Dao-zhi 在此想比較兩個概念:

第一個,老師要求學生回家抄書,學生問為甚麼,老師說:「因為你的字太醜,要練練字。」老師是在解釋為甚麼學生要抄書。這個行為就是「解釋」。

第二個,老師要求學生回家抄書,學生問為甚麼,老師說:「你不抄書的話,明天就給你記過!」老師是在闡明學生不抄書的後果,而不是在解釋為甚麼學生要抄書。這個行為是在闡明老師的權力,你不聽話會有甚麼後果。簡單來說,這個行為是「執法」。

那麼 eric288 的舉動算不算是「解釋」呢?eric288 的留言內容,是指出貼文違規(筆者案:盜某不是在判斷 Ferrarikimi 的議案有沒有違規,盜某只是引用 eric288 的判斷。),而不是在解釋 Ferrarikimi 某一條議案的訂立意義。根據以上定義,eric288 的舉動,似乎也不算是「解釋」議案。

不想文章太長,暫時寫到這裏。還有半篇論述,下回再續。

Dao-zhi
Day 1033,RL 18 Sept,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