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評論】[社論]我國之成文化規範的存在或修改是否有其必要性?這個規範是否應該被 稱做「法律」或「憲法」?

Day 1,579, 01:20 Published in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by JulianScorpion

【J評論】[社論]我國之成文化規範的存在或修改是否有其必要性?這個規範是否應該被稱做「法律」或「憲法」?

No.LXXVI of Julian's Comments    今日主題:[社論]我國之成文化規範的存在或修改是否有其必要性?這個規範是否應該被稱做「法律」或「憲法」?




本文以個人角度來探討以下幾個問題:

一、eROC是否需要「憲法」?
二、eROC是否需要文字化規範?若需要,這個規範是否需稱之為「法律」?
三、eROC現存之法律規章是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若結論是是,則其是否有需要大幅或全面修改的必要?




但在這之前,我必須要提醒現實世界與e世界的不同。

1.現實世界的國家具有強制力,e世界的國家則無。

  現實世界能以拘役、罰金、刑期、生命刑等方式來達成強制力的執行,這點e世界的國家不可能做到。

2.現實世界的國家具有足夠(甚至超過所需數量)的政務官與事務官及民意代表人才,e世界的國家則無。

  現實世界的政府體系職位由執政黨與其他政黨所角逐,由於僧多粥少,且代表著權力與金錢的分配,因此競爭異常激烈。至於e世界的國家,想要成為政府官員/國會議員的人數一定比制度所需要的人數少,因為這些位置有責無權,有功無賞,做錯要罰。因此不能將e世界政府/民意機關的效率與現實世界相比,e世界的人口數不足以支撐一個巨大的文官體系,而系統設計的民意代表數量也遠超過一個國家所需。


以下開始探討問題。




一、eROC是否需要「憲法」?

  在討論這個問題前,請先讓我引用一段關於憲法的定義:

  從理論上講,憲法的效力高於本國其他法律和法規。但在現實裡,憲法並不是在所有國家中都具有權威性。為保證憲法的權威性,需要相應的一套體系來確保憲法沒有被違背。這套體系稱之為憲法審查制度。在現代民主國家,由於憲法審查制度的實施,一條法規如果和憲法相牴觸,就不能得以應用。而在非民主國家,憲法的最高效力經常不能得到有效的維護,以至於憲法成為一紙空文。 使一條和憲法牴觸的法規不能得以應用的方法有多種,根據憲法審查制度的不同,可以事先審查,也可以事後審查。即使獲得通過,經過被撤銷,或在審理的時候不被法院採納。 這條體系最早由奧地利的法律學家凱爾孫(Hans Kelsen)最先提出。依據這個的理論,法律和法規以及憲法構成一個金字塔。憲法位於塔頂,擁有最高權威;而法律由立法機關通過,其效力僅次於憲法;而法規是由行政機關頒布,它的效力最低,因此位於金字塔底。因此一條法規不能違背高於它的法律和憲法,否則它可能被撤銷。同樣,一條法律不能和憲法相牴觸,否則它能被撤銷。

  現代概念中憲法是公民與國家的契約,它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它是國家的根本法,擁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規定的事項主要有國家政治架構,政府組成與職能,權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權利等。有些國家的憲法還規定了公民的義務,但大多憲法學者認為,憲法規定公民的義務,不僅沒有必要,而且難以實行。

  有人認為,憲法最為重要的意義在於它是一部權利宣言書。《美國憲法》是這一表述的最好的註解。但對權利的列舉式規範並非憲法的絕對要件,美國憲法在訂立之初並無權利條款,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法也未明列權利條款,但這都無損於它們是有效憲法規範的事實。西方人認為,真正的憲法必須符合民主制度(國家領導人普選、政黨輪替等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因不具備該條件,被認為不合乎憲法的意義。




  從上段資訊我們能夠看到幾點資訊:
1.憲法不一定需要具有強制力,因其強制力是奠基於法律的強制力之上。
2.憲法的意義在於其規定了國家存在的價值。

  因此我們可以得到結論:eROC是可以存在一部憲法的。因為憲法不需要強制力即可存在。

  至於是否「一定要」一個憲法才能保護eROC來運作,這個屬於第三個問題的範疇。請容我稍後回答。





二、eROC是否需要文字化規範?若需要,這個規範是否需稱之為「法律」?

  有關法律的定義:

  法律是社會規則的一種,通常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

  eROC或是任何e世界國家,沒有國家強制力可以保證實施。因此無法在e世界設置「法律」。

  不過呢,即使無法使用強制力,我們可以做的替代方案是設置具有積極性的「規範」。

  雖然我們不能「你不這麼做,我就罰你」,但是我們應該可以做到「你這麼做的話,我就獎賞你」吧?

  再說一個國家如果沒有任何文字化的規範,還是不行的。不過就跟我上面貼的有關法律的定義一樣:如果我們能夠做到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話,規範才有能夠運作的環境。





三、eROC現存之法律規章是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若結論是是,則其是否有需要大幅或全面修改的必要?

  即使是最獨裁的國家也都會設置複雜的法律或規範,更遑論民主國家了。

  如果沒有文字化的規章,國家必定窒礙難行。因此任何國家,法律規章都有存在的必要。

  這個問題的第一部分,答案明顯是YES。

  但接下來第二個問題就值得討論了:我們的舊法律,是不是問題太大了?大到需要全面修改的地步?

  舉個例子:這是我們的舊憲法
  http://www.erepublik.com/en/article/-001-eroc-taiwan--1680086/1/20

  第十二條,請問你要如何剝奪國民在國家主權領土上的權利?

  再來看到了第五章基本國策,我看完這章以後真的認為我國有史以來的每一屆政府都違憲了。

  有哪一屆政府做到了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而且說實話,你要怎麼樣才能讓政府執行這條窒礙難行的條文?

  (法律有執行層面上的問題)

  再來看看第二十條規定了總統為國家政府最高行政長官,可是第二十五條又規定了國會才是最高行政機關。

  (法律有前後矛盾的問題)

  接下來第二十六條根本是直接照抄中華民國憲法吧?請問eROC憲法哪裡有中華民國憲法的精神,但是卻帶入了一模一樣並且搞笑的覆議權?就連現實修憲的時候都把這條搞笑條文給修掉了,結果我們偉大的複製貼上家居然還貼舊的?

  (法律無原始精神,另有拼貼湊數的問題)

  最後是第三十八條,憲法之解釋由國會為之,真的沒有人發現到這個條文創造出了eROC超級元老院嗎?

  行政兼立法兼司法,三權合一。民主國家的分權制衡精神哪裡去了?

  (法律有根本上的問題)


  光是一個憲法,我花五分鐘就能看出這麼多的問題,其他的法律我懶得看了。請問這樣的舊法律我們還能忍受嗎?






  我的主張是,國不可一日無法,因此國家需要法律。

  但是國家的舊法律完全是拼湊複製貼上的無根本精神的湊數文字,因此國家需要全面制定新憲與新法。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