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喵的 憲草

Day 1,582, 12:44 Published in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by newhope0722

各位好,我是天使喵 newhope0722
其他的ID還有蜜蜂貓、SmallBee、小蜜蜂、SmallBeeWayne

曾任第九~十一屆教育部長、第八、十一、十三~十五屆議員
現任TTE黨主席、第十六屆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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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憲草,要改的地方還很多
爭議的地方也很多,我這版本絕對是目前三個版本中改最大的

我一點也不期待也不希望憲法在我這屆就搞定
憲改大事,沒修個五~十版不放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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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本人憲草的主要修改與特色:
1. 我仍然試圖定義"公民",也就是第二、三條

2. 行政權被拆解了,總統拿國防、外交,剩下的歸國會管。
2a. 移民局現在是專職行政機關(移民管理委員會)了
2b. 央行、內政部、經濟部三部合併為經濟管理委員會
2c. 新設網路管理委員會專管網站&空間等
2d. 國防、外交部直屬於總統,不受國會管理(但國會可以管他的錢)
2e. 教育部、福利部、焚化部變成非常設獨立機關
2f. 教育部變非常設是因為提高其自由度,不像另外三單位有嚴謹的權責

3. 除了必須特別強調的自由權(選舉、言論、出國)以外,原第一、二章大規模的刪除
3a. 原第五章基本國策縮限剩下第二條

4.總統及其內閣不再負有向國會報告之義務,也不再是最高行政首長
4a.你說總統亂搞怎麼辦? 彈掉啊…
4b.不過預算還是掌握在國會手中
4c.國軍維持費需寫成法條照規定發,不算在預算案之內

5.補上了滅國規定6.前言刪除,沒什麼意義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國家依據)
  eR.O.C(Taiwan) 基於 eRepublik Law 為 eRepublik 中所設之之合法國家(Country)。
  並依其規定具有總統(Country President)、國會(Congress)、政黨(Party)、市民(Citizen)及領土(Region)。
第二條 (基本國策)
  eR.O.C(Taiwan) 之基本國策為保護進而擴張eR.O.C(Taiwan)領土與國力,謀取eR.O.C(Taiwan)公民之最大共同利益。
  並以前項為前提,基於信義尋求與其他國家之共同利益最大化。
第三條 (公民與政府)
  eR.O.C(Taiwan)公民為具有 eR.O.C(Taiwan)國籍(Citizenship)且以達成基本國策為目標者。
  eR.O.C(Taiwan)公民授權依本憲法設立 eR.O.C(Taiwan)政府及各機關。

第二章、公民與政府之基本權利義務
第四條 (選舉自由)
  公民有組成政黨與軍團、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
  政府、政黨與軍團有防止非公民被選舉之義務。
第五條 (重要自由權力揭示)
  公民有言論、出版、居住、遷徙、移民外國之自由。
  非前款所提但不妨害國家安全、他人自由者之其他自由權力,均應受憲法之保障。
第六條 (公民權利與義務)
  公民有遵守法律並獲得政府福利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政府權利與義務)
  政府有核定外國市民入籍與否之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褫奪公民權)
  凡公民之行為違法基本國策、法律規範,妨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他人自由者,
  得暫時或永久褫奪其政府福利、被選舉、政府參與、移民入境及其他可由政府、政黨與軍團管理之權利。

第三章、國會
第九條 (國會定義)
  eR.O.C (Taiwan)國會為eR.O.C (Taiwan)唯一立法機關。
  eR.O.C (Taiwan)法定議員為由經公民選出之議員另經身分認證後之所組成,代表公民行使立法權。
第十條 (議長)
  國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法定議員互選之。
第十一條 (國會權力)
  國會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任免行政機關首長及其代理人順位、罷免總統之權。
第十一條 (國會發言權擴充)
  國會得要求特定議案之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總統及政府官員得就自身相關事務於國會陳述意見。
第十二條 (滅國條款)
  若國家滅亡致使國會無法選舉,則由前任法定議員續任職務。
  因前項續任但因故無法就任者,得由其原所屬政黨指派職務代理人。
第十三條 (補充)
  國會之組織、架構與運行等細則,另以法律定之。

第四章、總統與國防
第十四條 (總統定義)
  eR.O.C (Taiwan)總統為eR.O.C (Taiwan)國家元首、國軍最高統帥,對外代表 eR.O.C (Taiwan)。
第十五條 (總統權力)
  總統得行使締結條約、宣戰、媾和、預算提案,及其他戰爭、國防、外交相關之完整權力。
總統得成立內閣及任免各部首長,授權其代行權力。
第十六條 (請求附和權)
  總統或其權力代行者得就宣戰、媾和、國際條約或戰爭、國防、外交相關事務請求國會表決附和與否。
  國會不得強制要求實行此請求,亦不得拒絕接受請求。
  國會得就戰爭、國防、外交相關事務討論及作為彈劾總統之理由,但不得據此凍結已支出之費用。
第十七條 (國防部)
  總統應訂立國軍之組織與管理辦法,且須包含國軍維持之經常性支出項目。
第十八條 (預算限制)
  預算非經時任總統提出,國會同意或預算由國會凍結則不得領用。
  預算之不得領用不得包含國際條約維持費與國軍維持之經常性支出。
第十九條 (預算優先)
  國軍維持與戰爭預算領用優於其他各類預算。

第五章、行政
第二十條 (常設行政機關)
  依本憲法規定,設立行政機關包含移民管理委員會、經濟管理委員會、網站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首長任命)
  各行政機關之最高首長及其代理人順位由國會決議,非經自行離職或國會表決免職無任期之限制。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管理)
  國會應就各行政機關所涉及之職務範圍訂立組織與管理辦法,行政機關不得違反或自行修改。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預算)
  行政機關之預算應定期由委員長代表提出且或訂立於組織法之中。
第二十四條 (移民管理局權力)
  移民管理委員會代表國會行使移民管理權,議員不得逕行核可移民申請。
第二十五條 (移民管理局組織)
  移民管理委員會應設委員長一名,委員至少兩名並指定職務代理順序。
  移民管理委員會得設委員若干人,由委員長提名經國會同意任命之。
第二十六條 (經濟管理局權力)
  經濟管理委員會代表國會與總統行使經濟管理權,包含稅率、國庫管理及預算發放,國會及總統不得自行動支。
第二十七條 (網站管理局權力)
  網站管理委員會代表全國公民行使網站管理權,包含論壇管理、國史館管理、教育與宣傳文件管理
第二十八條 (經濟、網站管理局組織)
  經濟管理委員會及網站管理委員會應設委員長一名,並得設委員若干人,由委員長提名經國會同意任命之。
第二十九條 (機關擴充)
  國會得就非總統權力範圍訂立組織且或管理辦法以增設行政機關。

第六章、施行與修改
第三十條(名稱定義)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國會議決通過並宣布之法律。
  由政府各部會自行制定並公布施行之規條稱行政法、行政命令、命令或軍事命令(軍令)。
第三十一條 (法規層級)
  eR.O.C(Taiwan) 之一切行為均不得違背 eRepublik Laws 之規範。
  eR.O.C(Taiwan) 之所有法律均不得違背 eRepublik Laws 與本憲法之規範。
  eR.O.C(Taiwan) 政府之行政法或各類命令不得違背 eRepublik Laws 與本憲法與所有法律之規範。
第三十二條(各級法律之解釋)
  憲法與法律之解釋,或第三十條規定之牴觸有爭議時,應由國會以法規解釋案之表決結果為準。
  行政法或各類命令之解釋應由制定之部會為之。
第三十三條(憲法之修改)
  憲法之修改,應由國會現任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且由現任總統同意,得修改之。
第三十四條(其他)
  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