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發言處] 昨晚暴動&法案公告

Day 1,482, 00:06 Published in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by S2hMxrS3
[南韓暴動部分]

  昨夜eSK在ONE軍事支援下發起暴動,國軍及國內各大軍團守土有責,立刻還擊。

  同時eC及EDEN大力支援,包括Romper及Argrob等大坦也大力支援。

  -該場戰役記錄圖-



  在這邊eROC總統JulianScorpion要再次對昨夜今早的所有幫助eROC的戰士表達敬意。

[法案公告部分]

  依照法律規定,特此公告於立法院內通過之《移民管理法與移民局組織法》

  該法於公告後立即生效。


已於2011年12月08日於RC舉辦公聽會

提案內容:

移民管理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統籌入境管理,確保國家安全、避免政治顛覆;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e中華民國移民局(以下簡稱移民局)。

第3條 移民局應對已入籍民眾進行每月審查,確認其活動狀態。

第4條 不同通關條件,審查速度亦不同,由主管機關另訂施行細則之。

第5條 移民通關程序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之。

第6條 非本法所屬之通關類型而取得我國國籍者,謂之非法移民。

第二章 普通通關

第7條 入籍申請者,應先於遊戲內與論壇內遞交申請表,兩者任一未完成者,不得審核。

第8條 核准入境者,可享有e中華民國憲法內所保障之完整權利。

第9條 入籍後移籍者,再次通關需為移籍後六十天,方可再次入籍。

第三章 免試通關

第10條 為本國具有重大貢獻者,並每個月10號前經總統提報議會通過者。

第11條 免試通關每個月可擁有3次免試快速通關之權限。

第12條 通關前僅須知會總統,由總統核准並報備移民局即可。

第13條 通關者,需給予明確滯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週,且不得參與國內政治。

第四章 戰爭通關

第14條 當國防部發布A級以上天敵戰役(Natural Enemy)時,本條例將自動適用,結束則隨之消滅。

第15條 由國防部認可之軍事組織提供通關名單,由總統審核後提交移民局並送議會備查。

第16條 A級以上天敵戰役結束後名單人員須在一週內離境。

第17條 承第14條入籍者,期限內應須達國防部規定輸出標準。

第18條 通關者,不得參與國內政治與發表報紙評論。

第五章 特殊通關

第19條 由總統進行國與國之間的公開契約簽訂,議會審查通過後僅需報備移民局入境名單即可通關。

第20條 友邦(MPP或其他特殊簽約國)駐本國外使,由外交部呈報總統後即可通關。

第六章 罰  則

第21條 依照第3條查核時,未依照面試內容進行時,給予1~3個月禁止入境之懲處。

第22條 違反第6條者,將定期每個月由局長公告放行者與被放行者於erep內。

第23條 違反第13條者,永久取消免試通關權限。

第24條 違反第16條者,永久拒絕入境。

第25條 違反第17條者,應拒絕再次以戰爭通關入境。

第26條 違反第18條者,應拒絕再次以戰爭通關入境。

第27條 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由總統發布國家公告於eRep內。

第七章 附  則

第28條 本法其他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9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移民局組織法

第1條 本法依 e中華民國(台灣) 國家憲法第十六條第四項制定之。
移民局主管國內出入境移民資格審查及核准,並由議會(立法院)及法定議員配合施行。

第2條 移民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入境政策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移民政策之擬訂、協調及執行事項。
     三、曾移民出國之國民再次入國審理事項。
      四、國籍核發面試、審查、許可及調查處理事項。
      五、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事項。
      六、移民輔導之協調及執行事項。
      七、入境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及事證調查事項。
      八、入境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及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入境移民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前項第七款規定事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者,應受總統之指導、協調及支援。

第3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為國籍申請案之最終審核及核准者。

第3-1條 當正、副局長均無法行使職權時,由總統直接代理局長業務。

第3-2條 局長因故離職時,總統須在三日內提交新任局長名單。

第4條  本局置副局長一人,擁有國籍申請之面試、審查、調查權。

第5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總統核准,由大使兼任或另聘駐境外辦事員。

第6條  本局得設置國籍申請面試官二至四人、業務助理一至二人。

第6-1條 面試官僅有面試與審查權,業務助理僅有調查權。

第7條  本局所有人員,除境外辦事員外,皆須為本國籍。

第8條  本法由議會修訂,完成後陳報總統。

第9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總統以命令定之。

兩法案併呈提案,通過後由總統發布實施


  該法案在經過多屆議會討論後,終於於本屆議會通過。

  同時提案人Caesar Wang舉辦公聽會,花費超過三個小時的時間詳細語音解釋法案。

  及整個凌晨徹夜開會,應該都是eROC開國以來的創舉。

  在這邊eROC總統JulianScorpion對這些辛苦的議員們及議會致上最高的敬意,同時也感謝議長dd8842245主持會議的辛勞。



[回應民意部分]


  eROC國民若對政府有意見或建議想要提供,歡迎直接寫信給JulianScorpion,總統雖無法立即回信,但一定會盡力回答各位疑問。

  有關前些日子eROC國會議員之質詢,目前政府與議會正在進行調查。請各位國民耐心靜候。

  同時請各位國民盡量不要對質詢者進行言語或人身攻擊。政府除了內部預防機制外,也需要外部監督者來進行對貪污違法的調查。

  只要能提出證據,總統府一定會抽空受理。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