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PA]对rebeccaa2和XiaoQQC的调解建议

Day 1,471, 20:38 Published in China China by Robert Tornado

最近rebeccaa2和XiaoQQC之间的战事闹得整个eC新闻界沸沸扬扬,笔者心有戚戚焉。笔者无意冒犯任何人,只是想尝试调解这次纠纷(非专业地引入了刑法里的概念,真的无意冒犯)。如有冒犯等情事,请各位留C,笔者将酌情处理。

笔者认为rebeccaa2的所谓“谎报”起初有行为认识错误中手段错误第三种情况的性质。如下引:

行为认识错误。行为认识错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因而不应论以故意犯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二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手段存在错误认识。手段错误有三种形式:其一,行为人由于愚昧无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方法。这种情况下,由于这种手段本身缺乏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行为不具社会危害性,因此,不能成立犯罪。其二,行为人意图采用的犯罪手段具有产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由于认识错误,采用了不能使犯罪得逞的手段,因此成立犯罪未遂。其三,行为人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但由于误解工具或拿错物品造成损害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如果在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

而实际上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谎”具有主观故意性质,所以此处“谎报”并非正确形容rebbecaa2行为的词语。笔者建议“严重误报”比较合适。虽说处罚可以一样,但是定性不能马虎。

而XiaoQQC对rebaccaa2的言辞在客观上造成了对rebeccaa2的侮辱。但是主观上XiaoQQC并无意冒犯rebecca2,所以此处应该判定为行为认识错误的第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两位当事人对自己造成的负面影响并没有主观故意。所以此纠纷应该是一场误会。当事人在情绪的影响下有过激言辞存在也是情理之中。笔者的调解意见是rebeccaa2和XiaoQQC各退一步原谅对方。至于rebeccaa2的严重误报行为和XiaoQQC用政府组织号发布不恰当言辞这两件事,由于目前eC还没有正式的调解机构或者裁判机构,所以笔者建议两位当事人的朋友多多加以疏导,以平息此场纠纷,还给大家一个和谐的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