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大女學生白骨案-判決節錄
NekisseAz
新聞 : 輔大女學生白骨案
如果想罵法官恐龍,你可以看完再罵,比較站得住腳
當然我相信很多人不想看、只想罵,隨意,高興就好
我不評論刑事政策,只轉貼,給一點針對判決的簡評
所以,以下簡評跟轉貼,都不包含廢死或反廢死的立場跟目的,請在可以接受這點後再往下看
關係兩條命,這篇我就不開玩笑或用表情符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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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 103年重訴字第553號
全文4萬字,我節錄一些比較重要的,跟被罵的
覺得斷章取義可以自己去司法院網站查,案號在上面了
我不會跟你談廢不廢死,所以別把我拉進支持/不支持的意識形態對立,謝謝。
壬○○ = 黃文進
A女 = 被害女學生
理由部分節錄
1.被告壬○○雖對部分犯行自白不諱,惟為避重就輕,對於大
部分犯行仍飾詞卸責,不見悔意,私生活混亂且有犯罪前科
,品行不良,已有妻子及女友,竟還屢屢設計對女子騙財掠
色,惡性重大,對A女、B女、C女強制性交時還拍裸照,居
心不良,並使渠等之身心受創,從事徵信業務意圖營利,不
惜違法為客戶監聽或安裝監聽器材便利客戶監聽,目無法紀
並使鄧明浩、徐曉玲、甘傳無端受害,持有改造槍枝及子彈
危險性不低,所為對於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影響社會治安甚鉅,意圖販賣而持有海洛因,心性貪婪,持
有之數量亦多,幸尚未賣出,否則將助長他人施用毒品成癮
之惡習,戕害他人身心健康,明知A女父母雙亡,外公外婆
年紀老邁,自己單獨在外租屋無人照應,年輕識淺社會經驗
不足,竟利用其感情受挫之際,趁虛而入,不僅對其騙財騙
色,還騙其感情,將A女操弄掌控於手掌心,於將A女錢財幾
乎吸盡後,為達擺脫A女之目的,卻不念A女對其所付出之感
情及金錢,不惜對其痛下殺手,並精心謀畫,製造不在場證
明,到案後久久不肯承認,之後承認又對供詞反覆不一,實
應處以嚴厲之刑,惟其殺害A女之手段,屬輕手法加害方式
,A女在死前應無太大恐懼及痛苦,非屬最嚴重犯罪,尚無
與世永遠隔離之必要,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
康之生活狀況(參新北警卷一第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附表7所示之宣告刑,及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殺人罪部分,並依刑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
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復依刑法第51條第4款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為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及就罰金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褫奪公權終身及沒收等從
刑併執行之(如主文所示)。
(魚:宣告刑就是無期徒刑)
「輕手法」的由來:
1. 證人即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之法醫師許倬憲於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從
被告壬○○所述內容來看,是往死者口鼻之處噴瓦斯,口鼻
之處是氧氣進出之處,所以會有較強之氣流進入呼吸道內,
而造成應該要吸進的氧氣減少,一般來說人體的腦部如果缺
氧的時間達到3至5分鐘以上,就有可能發生昏迷或死亡的結
果,所以是可以造成死者死亡的,這個手法符合相驗屍體證
明書上所開立的以輕手法加害之死亡原因,又瓦斯之成分丁
烷屬於化學藥物成分,是有揮發性的,所以時間久一點無法
驗出等語(參偵字第27870號卷三第114頁)。
2. 以上鑑定結果再核諸被告壬○○之供述及證
人法醫師許倬憲之前揭證述,足見該屍骨確為A女無誤,且
係遭被告壬○○以在口鼻處噴瓦斯致腦部缺氧而死之輕手法
方式殺害。
「最嚴重犯罪」的由來 :
因為台灣不能簽兩公約,所以馬英九主導通過兩公約施行法,給自己臉上貼金後選擇性遵守
1. 國內法效力是施行法自己訂的,第二條
2.《公政公約》第六條第二項 :「最嚴重之犯罪」(The Most Serious Crimes)才可以判處死刑
3. 此最嚴重犯罪目前在台灣沒有標準,所有上過新聞的死刑判決,可以說是完全沒有
最後是無期徒刑的假釋問題
1. 刑法§77I : 無期徒刑逾25年,可以申請
2. 申請是向監獄申請,中間審查跟鑑定不說了,最後是法務部決定
容我重複一次,法務部可以決定要放,或不放
簡評,就現有的法令(跟我現有的知識)
1.別拿「輕手法」跟「嚴重犯罪」罵法官恐龍了,這兩個都不是合議庭自己發明的
2.法官們沒有覺得他不可惡,事實上被告本來是提出傷害致死抗辯的,但從安眠藥的持續時間、租屋退屋的間隔、雇計程車司機迂迴載運被害人等,判斷是故意製造不在場證明的故意殺人案,如果覺得他不可惡,不會去認定主觀上有殺人動機
3.在美國會叫做謀殺案,比臨時起意殺人還重一級,這是沒錯的
4.法律概念需要標準,因為沒標準,就不可能有公平可言
而我們最高法院是很混的,對於什麼樣叫做「最」嚴重犯罪,不曾給過什麼輔助準則,來協助下面法官判斷
更別想檢察官會提出什麼論述了,他們都直接劃上等號的
5.那麼,如果要建立一個標準
在我看來,謀殺是最嚴重犯罪的其中一個條件,這應該可以被大家接受..吧
是其中一個,不是足夠成為
如果你還記得、或聽過「鄧女殺夫案」,那個案子也是預謀殺人,但我想台灣人不會接受,
一個被酒醉丈夫家暴10幾年,還被威脅要性侵女兒的瀕臨崩潰女人,應該拖出去槍斃的結論。
6.好,來了,在這個判決中,可以說是合議庭嘗試在這個最嚴重犯罪的概念裡,加上一個「以暴力造成被害人極大恐懼與痛苦」的輔助標準,而合議庭也因此認為在熟睡時噴瓦斯造成窒息,不算是最嚴重的惡意
意思就是,他們覺得不能只以謀殺跟壞蛋就當成判死刑的標準。
我想大概是這樣。
最後,7.跟8. 可以不看
7. 可是,BUT,如果沒有標準,就不能判決嗎?
你可以想像一下,假如你是法官,一樣是殺人
什麼樣的案件該判死刑,什麼樣的案件該判無期徒刑,你要怎麼區分,覺得怎樣才公平?
借用一句昨天看到的版型 : 偏偏中華民國還有無期徒刑
8. 「最嚴重犯罪」 邏輯&脈絡
如果可以想像的到有更嚴重的犯罪,那眼前的就不是最嚴重的
那永遠可以想像到更嚴重的,不就判不了死刑?
你說對了,這就是兩公約的基本立場
他們知道還有死刑的國家一時改不過來,所以改成要求他們,不斷去思考什麼叫做「死刑適格」
一但思考就糟糕了,因為他們會慢慢發現,如果要維持邏輯的一致跟公平,
那麼,要嘛廢掉比例原則,要嘛廢掉無期徒刑。
以上。
圖為台灣的世紀大冤案之一,徐自強 先生,更九審中
END
這絕對是我寫過最悶的報紙
(最後修正於 2014/9/30 21:30)
Comments
辛苦了
看完我也不知道該說啥
V
這不是仇殺或氣憤一時興起,光是謀殺這點就該死了
這是單方得利的錢財奪取、生命剝奪
法官都能為政治立場亂判了,還有什麼不能亂判?
吃人夠夠(+5)還要人性命(+5)
跟
被欺侮的妻子平常被吃人夠夠(-5) 然後反過來要他性命(+5)
應該這樣看才對 法理情 不是恐龍法官以情專斷 也不適法匠死背法條
三個一體!!
v
最近事情好多好亂😮
雖深惡痛絕, 依法求其死卻不可得. 死刑問題只是突顯台灣法治整體環境與觀念的不成熟吧...
V 這種人才是最該死~讓人長時間痛苦~在殺掉~
這社會~怎麼了~?
你寫這篇滿有意思
特別兩公約思考脈絡納部分
不過那塊我懷疑是先有廢死結論再論述就是
故意殺人這點我就已經認為是最嚴重了
死刑會引述最嚴重犯罪邏輯不就是因為生命權是最重要的權利?
因為生命權是最重要的權利所以只有"最嚴重罪"才能剝奪生命權
那麼問題來了
故意破壞別人生命權也就是剝奪他人最重大權利的人算不算犯最嚴重罪?
理想的憲法原則上
生命權我想人人平等
那"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權這塊該怎論述?
當一個人侵犯複數人生命權時又該怎衡量?
想理解法學對於這塊是怎思考?
另外
我真正不滿的點在於中華民國"實務上"整個法體系出了問題
今天我們法體系上死刑是最重刑
也因為有死刑我國次一等的是無期徒刑仍可假釋
但現下狀況因為不想判死使的許多社會觀感已認為惡行重大應永久與世隔絕(包含終生監禁與死刑兩種手段)
的人們往往被法官從輕(?社會觀感都偏向法官有從輕之嫌)判了無期徒刑(但仍可假釋)
這算不算違背人民法感情
我要說的是什麼?
我們的法理架構"罪大惡極"者就是該用死刑
但法官厭惡死刑判決而使的死刑條文形同虛設
多數都判往可假釋的無期徒刑
中間難道沒有比例原則的漏洞?(惡行極端重大與惡行重大都判無期徒刑)
就單一死刑邏輯來看法官不想判死的確有其理由
但社會觀感看整個法體系又覺得死刑已是被架空的存在
且因為死刑我國似乎沒有終生監禁手段
導致我國實務上最重刑罰似乎是無期徒刑(可假釋)
整個法體系似乎有扭曲之嫌
也因此我才諷刺與其弄個沒人敢拚的死刑乾脆真的廢除死刑從新架構個有終生監禁手段的法典算了
陪審制度不引進
全部黑箱處理
我上過法庭和調解室
通通不得錄影及錄音
法庭可以但是有很大的限制=幾乎等於不行
調解室還可被介入喔(只要有人脈就行)
權力超越法律在台灣很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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