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PA]对rebeccaa2和XiaoQQC的调解建议
Robert Tornado
最近rebeccaa2和XiaoQQC之间的战事闹得整个eC新闻界沸沸扬扬,笔者心有戚戚焉。笔者无意冒犯任何人,只是想尝试调解这次纠纷(非专业地引入了刑法里的概念,真的无意冒犯)。如有冒犯等情事,请各位留C,笔者将酌情处理。
笔者认为rebeccaa2的所谓“谎报”起初有行为认识错误中手段错误第三种情况的性质。如下引:
行为认识错误。行为认识错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因而不应论以故意犯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二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手段存在错误认识。手段错误有三种形式:其一,行为人由于愚昧无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方法。这种情况下,由于这种手段本身缺乏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行为不具社会危害性,因此,不能成立犯罪。其二,行为人意图采用的犯罪手段具有产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由于认识错误,采用了不能使犯罪得逞的手段,因此成立犯罪未遂。其三,行为人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但由于误解工具或拿错物品造成损害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如果在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
而实际上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谎”具有主观故意性质,所以此处“谎报”并非正确形容rebbecaa2行为的词语。笔者建议“严重误报”比较合适。虽说处罚可以一样,但是定性不能马虎。
而XiaoQQC对rebaccaa2的言辞在客观上造成了对rebeccaa2的侮辱。但是主观上XiaoQQC并无意冒犯rebecca2,所以此处应该判定为行为认识错误的第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两位当事人对自己造成的负面影响并没有主观故意。所以此纠纷应该是一场误会。当事人在情绪的影响下有过激言辞存在也是情理之中。笔者的调解意见是rebeccaa2和XiaoQQC各退一步原谅对方。至于rebeccaa2的严重误报行为和XiaoQQC用政府组织号发布不恰当言辞这两件事,由于目前eC还没有正式的调解机构或者裁判机构,所以笔者建议两位当事人的朋友多多加以疏导,以平息此场纠纷,还给大家一个和谐的eC。
Comments
退庭
此为最终判决
驳回双方当事人任何上诉请求
话说,上月防长是谁呢?
CMC是一个松散的组织,指挥权归于国防部(实际就是补助权了)。。。
本来这是一个好的契机,可以借机解释CMC的运作,国防部的运作(怎么看懂军令),虽然对于某些老人来说某些事情可能是常识。但是,某些事情还是需要让后来的人能够轻易的理解。
国防部的军令中对于补助申报、CMC的介绍的链接还有么?此前看CMC群中C-NS和Lifethinker的讨论貌似是消失了,赶紧加进去吧!
此事正如R T文所述,应该是一场误会。
刑法也太夸张了……这个应该用民法吧
本来啊,误会解释解释就能澄清的,但是一旦情绪化了以后,这个只会越弄越僵,对对方的话只会从坏的一面去理解。最好就是双方不要直接接触,各由代理人出面沟通比较好。
RL中律师就是起这个作用的。
民法?按民法,rebeccaa2显然不当得利。
至于苦力的言论,那只能叫二人口角,如果要说侵犯名誉权的话,要证明苦力有歪曲事实的故意,否则你到哪这官司都打不赢的。。。
Strongly Support!
wo zhi shi zhichi tingzhi kou jiao. zhi shi ge youxi. renzhen ni jiu shu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