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Untamed] 駁蘿蔔狗於〈一年前的文章〉中對遊戲設計與社會的評論

Day 2,184, 03:30 Published in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by Pallas Landan
蘿蔔狗原文

我認為你對此類商業手段的辯護是非常偏狹的。

首先你宣稱如下:
但不論如何,如果有人不願意在遊戲裡面花半毛錢
卻要求跟花錢的玩家享有平等的地位與能力
這原本就是一切荒謬的事


你舉了旅行社的例子來解釋「只有付費者能享有服務」的常理。對於這常理與公平性的癥結,你所提出的依據(「癥結點」)在於遊戲公司作為營利事業,需顧及付費者的觀感才能促成付費者持續消費,所以自然理當犧牲公平性。但「付費者享有服務」與「公平性」真的因此相衝突嗎?稍後我提出我的觀點,但首先我想先質疑你提到「必須回收更多資金來製造生產下個商品」、「它有必須回饋員工還有投資大眾的社會責任」,首先我要說這兩點在台灣的遊戲代理史上不盡屬實。

首先,多數代理商,尤其是在早期,在內容產製能力上非常薄弱,同時許多作品都輕易的可以看得出試圖複製市場上商業成功案例的企圖,而原創與否,關係到的成本差異其實相當龐大。其次,就台灣的電玩市場而言,對社會大眾方面,眾多代理商及旗下代理產品以未成年人作為主要行銷目標,同時面對在遊戲(作為一種社交平台)上所產生的青少年問題視而不見--舉個例子,曾經風行一時的尬廣霸凌議題對出售廣播功能商品的遊戲公司來說反而促進了消費,於是便拒絕落實許多遊戲於創建帳號時要求簽署的遊戲條款中所聲明對此類違規行為將進行的規範手段(條款常會寫「包括但不限於服務暫時性或永久性的終止」之類,也就是帳號停權);另一個例子是對未成年人,尤其是十二歲以下兒童不成熟財務能力的不當牟利,以及其對家庭可能造成的影響。另一方面,對玩家方面,作為代理而拒絕投資建立並培訓人員與專業上合適的客服團隊、作為開發商拒絕投資建立專業的品管(Quality Assurance)團隊、拒絕提供應用程式介面(API)並以相對而言低成本的代價進行的更新(經常是功能性商品開發或是表皮模組編輯skin editting這類玩家社群自己就有能力進行的相對低技術、低成本水平作業)謀取高額利潤。此外眾多遊戲,同樣針對未成年人或明知自己的主要消費族群為未成年人,同時明確知道自己產品的分級對此有所規範,仍採取法律上通常認定兒童不宜的內容來製作廣告有目標性地安插於特定節目間,無視於這樣的內容產製與媒體採購手段所產生的外部性。我相信以上事例都無法堪稱已盡責任。

其次,你提到「很多人一直把「網路遊戲」當成是某種類型的運動競賽延伸品」,所以訴求公平性。然而你認為公平性的前提,也就是網路遊為競賽的一種,是與事實不符的。對此我有很深的質疑。如果你認為遊戲與競賽不符,那麼便是從根本否定了近年來遊戲公司所大力投入的各類電競活動(當然,這是一種行銷手段)。同時就結構上而言,我也無法理解當十幾年前的傳統PvE(Player versus Enviroment)模式逐漸被PvP(Player versus Player)代,到現今多數的網路遊戲都有PvP內容或完全走PvP模式時,其競技本質如何能被否認。在此如果我們對眾多網路遊戲競技本質的存在有共識,就可以接續之後的討論──因為如此我們便能肯定玩家對競技場域中公平性的需求。

由此回歸主題,我對「付費者享有服務」與「公平性」兩者相衝突,而遊戲公司又屬營利事業,當然以求付費者者持續付費為主故需忽視或有限度地改進公平性,這一個說法是有所質疑的。以我已經投入應該有兩年的線上免費遊戲World of Tanks美服的營運手法為例,在這款主流模式為兩隊各15名隨機挑選玩家進行競技的遊戲中,無論是免費或者付費玩家都可以平等的取得最高端的配備,而付費限定的商品則通常不具有非付費玩家難以突破的優勢,甚至往往被設計成有顯著的可以被應用來與之對抗的缺陷。在這款遊戲中,付費玩家所獲得的優勢被設計成盡可能不在於打破公平性,而是在於獲取遊戲內資源所需花的時間成本。一個非付費玩家可以花十個小時的玩家累積起來一定數量的銀幣(遊戲內的資源,帳號榜定,玩家間無法交易),而付費玩家視其投入程度只需四到七小時。但是在對最高端的裝備彈藥等等上的取得權利(Accessibility)上卻是沒有差距的,只有成本面上難度(Difficulty)的疑慮,所以在一場競技中,付費玩家不會取得絕對的優勢。此外官方近期還開始推行持續性的活動,透過任務系統大量發行銀幣,來縮減難度(Difficulty)上的鴻溝避免這個因素降低玩家可以取得但因最高端耗材成本相對較高而拒絕採用的情況發生,從而創造更普及更公平的對戰環境。這些是我在國內眾多標榜免費的線上遊戲中所難以看見的──射擊遊戲的點槍有遠高於免費武器更密集的彈著分布、PVP中的點數補血商品有超過免費商品好幾成的補血量,這類情形在國內遊戲比比皆是,這也是為什麼我已經多年未曾在國內遊戲消費的主因(七年來我唯二的兩次消費,一是買斷制同時也不靠商城等手段影響公平性的Guild Wars 2,另一者即是WoT,總額約四千元)。

我也可以舉GW2的例子,該遊戲也有商城,但其商城制同樣不涉及PvP相關競技場域上的公平性差異。與WoT相同的是,這些商城,也就是付費服務,著重的是在提供多樣性(variety)來達到客製化(customize),透過提供各式各樣的表皮模組Skin來賺取額外收益外也提供娛樂或功能性商品(絕不涉及競技商品)來縮減農錢(Grinding)耗時。WoT中也是一樣的,除了透過付費你可以比他人更不花時間的取得免費玩家透過或多或少的農錢(Grinding)也可以取得的最好裝備外,你還可以取得獨特的表皮模組(skin)與其他外觀元素──而後者在WoT與其他許多遊戲中還經常允許玩家可以自己透過自製外掛模組(Modding)等手段來完成自己應用程序客戶端(client)的客製化。

以上事例同時也可以用以證明,你宣稱現實世界的不公平性牽連到線上遊戲的不公平性--就競技場遇上而言絕對不是必然。這很明顯是國內遊戲設計的落後缺陷。當然,這種情況不侷限於國內,某種程度上雞的幾次改版也讓我認為在走這條回頭路。而事實上,當遊戲設計越能符合玩家基於你所謂「道德上的需要」,往往也成創造越大的長期收益。

再來我無法理解的是,何以這個不公平的結構所創造出來的種種問題,玩家自己也須負責任?你說「罵人容易自省難,反正什麼事都是代理商的錯」,難道代理商的營利手段沒有外部性、沒有不良影響、沒有暴利之事實嗎、沒有忽視品質管理與客服不是長期以來的普遍情形嗎(當然另一方面我知道近年有幾個代理商對此有作出改進)?最重要的,難道代理商所創造出來的這個結構沒有產生付費玩家與免費玩家在競技上的公平性差異嗎?其次,你所提的同時出現在玩家上的功利主義與對公平性的追求彼此是完全互斥的概念,我無法理解何以功利主義是玩家展現出公平性訴求的原因。功利主義一詞最初源自英國的政治哲學,追求的核心目的可以被歸結為「是提供給最多數人最大程度的快樂」,某種角度上來說你可以說他是結果論:確實功利主義沒有對「在追求上述目的的過程中可能對個體或少數所造成的損害」提供讓人滿意的解決方法。然而另一方面公平性,如果把它視為一種「平等」所衍生的概念,在政治哲學的論辯上本身與功利主義相衝突。你著眼的是免費玩家對付費玩家所持有資源的不滿,但何以基於功利主義的畸態心理卻促成了玩家對公平性的追求?

況且我相信功利主義還未必是你所描述畸態心理的成因。如同你所說,其重視的「效率」關充斥在我們這個社會。但這並不代表你所舉的那些例子便是由功利主義所造成。從你後文所觸及的多個議題來看,你真正反對的其實是一種充斥短視近利、對勞動力進行剝削與膚淺的商業操作手段的商業環境,而這個商業環境以短期可見的利潤為唯一指標去建構其從產品到行銷的總體策略走向。但這些顯然並不是最有效率的商業取徑,不是嗎?如果這是最有效率的商業取徑,台灣還會是今天的地位?難道你所言的歐洲高級精品對高品質同時也是高成本的製作方式的堅持,沒有融入其品牌中而為其創造遠超過其成本的利潤嗎?那些堅持背後多數也是細緻的商業盤算啊。

如果要舉一功利主義的例子,我們的政府堪稱典型。執政者屢次以預期增加的GDP(國民人均生產毛額)為辯護試圖促成如服貿在內等嘉惠高社經地位而傷害眾多小資本額產業、個體戶的政策,同樣也無視GDP作為一個平均值無法看見這些可能增加的利益是否平均分配、甚至是否傷害部分人而嘉惠另一部分人,只是加總平均後仍為正值的可能性。這也是在經濟議題上主張平等的左派對功利主義常見的質疑──這樣的政策本質上就是對一群人剝削以增進另一群人的福祉。

此外我同樣無法理解的是,社經地位、貧富差距的鴻溝確實存在,在眾多勞動力被資本方剝削(從一級產業政府透過控制農會以抑制糧食價格,到三級產業的免費實習制、校園助理不給薪、在勞動基準法灰色地帶的派遣公司服務,隨便都是一堆例子),你要這些落水狗underdogs如何快樂得起來?如你所說的去尋求生活中的貓咪這類小確幸然後無視現實嗎?你舉芬蘭為例,你所言「人民以不愛錢聞名」、「你有錢也當不了大爺」的芬蘭,可是有著全世界排名前端的低貧富差距,台灣是這樣嗎?顯然不是。你也提到自己在遊戲上所見的,也只是反應現實社會資源分配差異的冰山一角而已──只差沒有提到這冰山一角是因為遊戲公司粗糙的營利和機制設計而被凸顯了出來。你說「為什麼有錢人在台灣就成了大爺?」、「一個什麼樣的文化讓我們瘋狂羨慕有錢人?」我可以很確定的告訴你,是一個資源、貧富差距懸殊的現實、與人民又自覺無力透過政治來改變現況的社會氛圍所塑成的。而你將因為這樣複雜結構而產生的心理歸罪於個人,我認為完全沒有道理。

這些人是效率掛帥底下的犧牲者,真正追求的是公平,而我相信如此的訴求沒有理由該受到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