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黨》勞動小教室-部分工時人員

Day 2,261, 17:25 Published in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by Alicia Florenca


昨天跟slps討論,原本是要來說說試用期這件事情,但是今天早上收到另外一件對於目前打工族還頗有用的一份資料,所以就決定先放上來跟大家分享了。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其實這份資料包含了許多的廢話,所以大概就擷取一些重點來跟大家說說,如果說大家對於部分工時的人員還有其他的疑問的話,歡迎隨時提出疑問。

首先我們來看看大家最關心的工資這塊好了
(一)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按月計酬者,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每月基本工資;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且其工資不宜約定一部以實物給付;按日計酬者,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後之金額。
(二)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作時間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依該法第24條規定辦理。


簡單的說,如果你是約定月薪的工讀生,每月薪資不可以低於基本月薪的比例(19047/30/8*工作時數)
如果你是時新的工讀生,每小時薪資不可以低於基本工資115元
如果你是按日計薪的工讀生,每日薪資不可以低於(基本時薪115*8小時)

如果說,你每天打工的時間在法定的8小時以內的話,就依照前面的標準去計算,如果超過8小時的話,就要算加班費(延長工時工資)囉~

再來看看也是很重要的休假部分好了
(一)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工資照給;按時計酬者,勞雇雙方議定以不低於基本工資每小時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得不另行加給例假日照給之工資。
(二)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
(三)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日期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一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四)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每日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2小時(依每2週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推算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
(五)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辦理:
產假旨在保護母性身體之健康,部分時間工作之女性勞工亦應享有此權利,因此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給予產假,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女性勞工,受僱工作6個月以上者,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六) 其他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各種假別及相關權益與全時勞工相同。


這個部分簡單的說,打工族每7天可以有1天的休假,如果老闆跟你的契約有特別約定的話是可以給薪水的喔!(不過正常情況下是無薪的)
如果雇主要求國定假日或者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國定假日上班,薪水要加倍給,不去上班也有薪水可以領
而且打工族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話,也可以享有特別休假喔~~
至於婚喪事病假,都可以依照比例去休假喔!!

然後再來是有關於退休與資遣部分
(一)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辦理: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
(二)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給:
1.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工作年資,自受僱日開始起算。退休金、資遣費之計算,依據該法第2條、第17條、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其計算方式與全時勞工並無不同。
2.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退休金,雇主應依該條例第6條及第14條規定,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資遣費計算應依該條例第12條規定計給。


退休應該比較不太可能,主要會是資遣的問題,上述的權益請大家要記得去爭取喔!!

再來是勞保的問題與注意事項
一、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事業單位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至於僱用勞工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部分工時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得自願加保。惟雇主如已為所屬勞工申報加保者,其僱用之部分工時勞工,亦應辦理加保。
二、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配偶,除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不得加保之情事外,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無僱用人數規模之限制。故雇主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並符合上開加保規定者,應為其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三、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應由雇主依其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覈實申報。如其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依現行分級表備註欄規定,其月投保薪資分為新臺幣11,100元、12,540元、13,500元、15,840元、16,500元、17,280元及17,880元等級(該分級表如有修正時,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希望這次的勞動小教室,可以幫助大家更了解自己的勞動權益囉~下回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