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一個思索「暴力」的方向

Day 2,585, 10:32 Published in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USA by NekisseAz

這篇是想呼應一下馬文叔的《你怎麼看太陽花?》、隆爸的《關於暴力定義的兩三事》、百包的《衝動的學運年輕人:暴力是他們唯一能看到的選項》。

我想在此提供另一個方向來思考「暴力」這回事 :

那就是先別把「暴力」先定義成黑的或白的、好的或壞的,先把他當成一個中性的行為來看待。

這麼一來,範圍就容易放寬廣去討論,你可以說「非和平(對話、自願)手段」算是、可以說「強制力」最重點、或者可以用「過度侵害他人權益」,都可以。

但不管怎麼定義,從中性的描述出發好處是在於: 避免在議題討論的第一個階段,就卡在你認為我錯、我認為你錯。太早判斷對錯,不但容易出現情緒衝突,也常常沒有辦法做進一步的分析。(註1)(註2)





當暴力只是一種中性狀態的時候,暴力跟沒暴力的差別,也就是製造出的「結果」就會被凸顯出來 : 例如占領議場或佔領道路讓他人不能使用(這裡容易有爭議,因為「和平抗議」很難跟"暴行"連結起來,我們就先看作是一個有強制力的行為吧)、使用高壓水柱(還對著頭噴)跟警棍驅離民眾、拿書或鞋子扔人等等。





而與之相對的,就是這個行為想要達成什麼效果、能不能達成該效果 : 舉凡阻止一個有重大利害關係的草案被通過、驅離群眾恢復道路或議場的空間、表達某種訴求、爭取自己的權益等等。除了想要達到的成果,也得看用這個方法有沒有達成的可能? 有沒有別的方法?

這裡不需要想什麼深奧的理論,你只要把「造成的負面影響」跟「可達成的正面影響」放在天平兩端比較,再加上一些基本上都是共識的輔助標準(像是生命>身體,自由又有分程度),想一想有沒有侵害最小但又能夠達成目標的方法。孰輕孰重就算還不夠明顯,至少也出現了一個「可以作為衡量基準的平台」。很多時候看起來像是對錯之分,實際上只是需要得出「警察在什麼時候可以用什麼樣的強制力」、「抗議在什麼時候可以升級」的共識而已。

如果以上的過程你覺得簡單,那恭喜你,你已經大致上學會怎麼操作「比例原則」了 🙂





人類社會的運作,必然是要仰賴某些「暴力」,像是警察抓犯人;但同時又要減少某些「暴力」的發生,像街頭失去秩序。吾人不能說「暴力」不重要,因為會直接造成到許多我們往往都不希望看到的結果,但確實不該嗅到暴力成分就直接跟「罪惡」、「壞的」畫上等號。

抽象地說,守法的確有其重要性,但若是與法秩序有衝突,卻能增進社會的某種公共利益,那麼,是否守法,就單純變成手段上的爭執而已;如果想要真的評價對或錯,卻又不把各種價值提出來公平地衡量,那是永遠沒有辦法找到解決衝突的共識。





註1 : 為了方便閱讀,我在這裡使用「把暴力當成一個中性的行為」的說法,但事實上他本來就是。在我們國家,殺人是錯的嗎? 不,錯的不是殺人本身,而是「沒有可被國家接受的理由而殺人」這件事。同理,打人也好、佔據公共場所也罷,一概而論的說法裡,往往存在的不是分析而是偏見。

以我的觀點,不該一概而論的對象雙方都是,我們不要太快認定學生是錯的,但也不能太輕易認定他們是對的。

註2 : 我知道有的人很難接受這個概念,是根本上地排斥這種「體制外的暴力行使」(當然另一個立場的人則是對這個「體制內」深惡痛絕),所以我也一直呼籲說大家不要太快把「價值體系的不同」當成「正義與邪惡的對抗」,有出發點完全不一樣的想法是很正常的。

法國大革命時代,在盧梭等人高喊著「給茅屋與和平,給暴君以戰爭!」與類似唯物主義理論的時候,德國古典哲學大師康德卻認為人民沒有革命的自由,必須透過體制內的改革,而把革命性深深地禁錮在唯心主義裡面。中華民國是推翻滿清專制才成立的,所以我們基於對歷史的一般理解,多數人的確較接近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思想,但我相信,我們不會只有把希望保守改革的想法當成一文不值想法這一條路可走。



by 小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