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AN NEWS副刊][(暫未命名)]設定二-兩公國軍事經濟合作條約、密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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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日誌
05/01 發佈設定二與第十一章完成快報(shout:16390982)
05/01 設定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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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炎公國與白羽公國軍事經濟合作條約
赤炎公國與白羽公國
鑒於兩國領土相鄰及悠久之友好關係
且近年之災變與戰爭,均使兩國百廢待舉
為使兩國儘早恢復,亟須兩國展開更深入之合作
兩國決定締結本合作條約
並為此各派全權代表如下:
赤炎公國代表: 藍天.焰 閣下
白羽公國代表: 娜蒂雅.蕾羽 閣下
兩國合作之範圍如下:
第一條 軍事合作
一.兩國軍隊整併
1.自條約締結起,兩國軍隊須立刻組成聯軍。
2.承上,聯軍總司令暫由赤炎軍總長蘇特南.亞頓閣下擔任;副總司令由白羽軍軍官隨風.凱擔任。
3.兩軍必須於條約締結後三個月內完成整併,整併完成後之人事於此後另行決議。
二.治安維護合作
承一.,自兩軍組成聯軍後,必須撥出部分兵員組成警備部隊,負責維護兩公國境內之治安,此部隊由赤炎軍軍官雅可雅.玲薰負責。
三.情報蒐集合作
承一.,自兩軍組成聯軍後,必須撥出部分兵員組成情蒐部隊,此部隊由赤炎軍軍官谷川.天幻月與白羽軍軍官曼德拉.雷歐納共同負責;此部隊蒐集而得之所有情報,由兩國共有共享。
四.軍事技術合作
此軍事技術係指關於兩國軍隊之所有軍械、軍事技術研究及成果、軍隊制度、戰略與戰術理論及實踐成果,及其他所有與軍事相關之技術;自本條約締結後,兩國須立刻分享所持有之軍事技術。
第二條 經濟合作
一.勞動力分享合作
自本條約締結後,兩國之勞動人口得憑兩國之身分證明文件自由往來,無須其他許可程序及證明。
二.天然資源開採合作
此天然資源係指兩國國境內之所有林、漁、礦業資源,以及其他經狩獵、採集等經濟活動可得之所有天然資源;自本條約締結後,兩國國境內之所有天然資源必須共享。
三.農牧業共同合作
自本條約締結後,兩國之農牧產業及相關之技術及管理辦法必須交流、分享,成果亦須共享。
四.商業及運輸合作
1.自本條約締結後,兩國之商販得憑兩國之身分證明文件自由往來貿易經商,無須其他許可程序及證明。
2.為方便兩國之勞工、商販之自由往來,兩國自本條約締結後,必須儘速合作建設道路,相關細節於本條約締結後另行討論、實施。
第三條 其他合作
本條約締結後,如有任何必要之合作必須進行,亦能適用本條約進行之;相關細節於需要時另行討論、實施。
第四條 條約生效細項
一.本條約於兩國全權代表於條約簽字後,始得生效。
二.本條約共有一式兩份,生效後由双方攜回,分別存於可米多夫城堡及維卡西亞城堡。
三.本條約簽署於501年秋。
締約國代表簽字如下:
赤炎公國代表: 白羽公國代表:
(藍天.焰) (娜蒂雅.蕾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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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羽聯合大公國建國密約
赤炎公國與白羽公國
鑒於兩國領土相鄰及悠久之友好關係
且近年之災變與戰爭,均使兩國百廢待舉
為使兩國儘早恢復,兩國決定締結本密約秘密合組聯邦
並為此各派全權代表如下:
赤炎公國代表: 藍天.焰 閣下
白羽公國代表: 娜蒂雅.蕾羽 閣下
本約事項如下:
第一條 保密事項
本密約及所衍伸之各事物必須嚴格保密,解密之時程另由兩國議決之。
第二條 國家元首產生方式
一.國家元首
本密約之國家元首即為大公,大公之職由締約國之公爵輪值,現為赤炎公爵 藍天.炎烈與白羽公爵 娜蒂雅.耀。
二.國家元首之繼承
如締約兩公國之任一現任公爵亡故,下一任大公即由藍天.焰擔任;若為現任大公亡故,則由其繼承人擔任大公,完成剩餘任期,並由另一公爵之繼承人繼續輪值。
第三條 大公國政府
一.政府首長
大公國設立執政一職,執掌政事及政府各機關,直接向大公負責。
二.政府機關
政府機關之設立、機關首長之任命、機關之改制、廢除,由執政提議,大公同意後執行之。
(以下條目皆與「條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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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特會議備忘錄
第一條 基於赤炎公國與白羽公國軍事經濟合作條約(以下簡稱「合作條約」)第三條(其他合作),本備忘錄之內容經與會双方協議,成為合作條約之延伸內容,效力亦等同合作條約。
第二條 外交合作
一.兩公國其中一國與其他國家進行結盟、宣戰、媾和、簽署條約等任何外交行為之前,須先知會另一國。
二.本備忘錄簽署後,兩公國之所有外交行為必須一致。
兩公國代表簽字如下:
赤炎公國代表: 白羽公國代表:
(藍天.焰) (娜蒂雅.蕾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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