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黨》勞動小教室-試用期

Day 2,271, 03:26 Published in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by Alicia Florenca


今天剛好有些時間,讓我們來談談試用期這個東西好了......

相信很多人去上班,都會聽到老闆們說試用期三個月這類的蠢話.....

當然就會由試用其衍生出許多不合理的規定,例如沒有資遣費、沒有薪水、薪水減半之類的奇怪規定~

那究竟試用期到底是什麼鬼?

其實依據現行的勞動基準法,根本沒有所謂的試用期,3個月的限制哪來的?其實來自第16條的規定。
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這條規定是,妳在同一個雇主底下連續工作超過3個月以上的話,雇主若要資遣妳,則必須提前告知。
若在3個月以內,雇主則不必提前告知,但是其它的規定呢?

首先比較常聽到的,是薪資減半或者不發給薪資,所為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工資乃勞工生活之必須,如果雇主已經有受領勞務之事實,則不得以任何原因拒絕發給工資,否則將為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規定(不管妳做了幾天都要給錢喔),可以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喔!

再來,很多的雇主,會利用勞工離職的時候,刻意去東扣西扣的,當然這個部分勞工也是有權力要求返還的(如果妳絕的雇主扣的項目是有疑義的話),這是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保障的權益,避免惡質的雇主惡意亂扣薪資。

再來,如果雇主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妳,那麼雇主就必須要給付資遣費,不論妳上1天班或者3個月個班,都需要給付資遣費用,若雇主無給予,勞工可以逕向各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或勞資爭議。

勞動基準法第11條:(本條之精神在於憲法第15條所稱「保障人民有工作權」。)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所以說,目前台灣的勞動條件中,沒有所謂試用期這種鬼東西,下次遇到惡質老闆想要凹妳的話,就大方的去縣市勞政主管機關申訴吧!!!

勞動小教室~我們下次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