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大女學生白骨案-判決節錄

Day 2,515, 06:19 Published in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USA by NekisseAz


新聞 : 輔大女學生白骨案


如果想罵法官恐龍,你可以看完再罵,比較站得住腳

當然我相信很多人不想看、只想罵,隨意,高興就好

我不評論刑事政策,只轉貼,給一點針對判決的簡評

所以,以下簡評跟轉貼,都不包含廢死或反廢死的立場跟目的,請在可以接受這點後再往下看

關係兩條命,這篇我就不開玩笑或用表情符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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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 103年重訴字第553號

全文4萬字,我節錄一些比較重要的,跟被罵的
覺得斷章取義可以自己去司法院網站查,案號在上面了

我不會跟你談廢不廢死,所以別把我拉進支持/不支持的意識形態對立,謝謝。


壬○○ = 黃文進
A女 = 被害女學生

理由部分節錄

1.被告壬○○雖對部分犯行自白不諱,惟為避重就輕,對於大
部分犯行仍飾詞卸責,不見悔意,私生活混亂且有犯罪前科
,品行不良,已有妻子及女友,竟還屢屢設計對女子騙財掠
色,惡性重大,對A女、B女、C女強制性交時還拍裸照,居
心不良,並使渠等之身心受創,從事徵信業務意圖營利,不
惜違法為客戶監聽或安裝監聽器材便利客戶監聽,目無法紀
並使鄧明浩、徐曉玲、甘傳無端受害,持有改造槍枝及子彈
危險性不低,所為對於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影響社會治安甚鉅,意圖販賣而持有海洛因,心性貪婪,持
有之數量亦多,幸尚未賣出,否則將助長他人施用毒品成癮
之惡習,戕害他人身心健康,明知A女父母雙亡,外公外婆
年紀老邁,自己單獨在外租屋無人照應,年輕識淺社會經驗
不足,竟利用其感情受挫之際,趁虛而入,不僅對其騙財騙
色,還騙其感情,將A女操弄掌控於手掌心,於將A女錢財幾
乎吸盡後,為達擺脫A女之目的,卻不念A女對其所付出之感
情及金錢,不惜對其痛下殺手,並精心謀畫,製造不在場證
明,到案後久久不肯承認,之後承認又對供詞反覆不一,實
應處以嚴厲之刑,惟其殺害A女之手段,屬輕手法加害方式
,A女在死前應無太大恐懼及痛苦,非屬最嚴重犯罪,尚無
與世永遠隔離之必要,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
康之生活狀況(參新北警卷一第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附表7所示之宣告刑,及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殺人罪部分,並依刑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
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復依刑法第51條第4款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為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及就罰金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褫奪公權終身及沒收等從
刑併執行之(如主文所示)。

(魚:宣告刑就是無期徒刑)


「輕手法」的由來:

1.  證人即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之法醫師許倬憲於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從
被告壬○○所述內容來看,是往死者口鼻之處噴瓦斯,口鼻
之處是氧氣進出之處,所以會有較強之氣流進入呼吸道內,
而造成應該要吸進的氧氣減少,一般來說人體的腦部如果缺
氧的時間達到3至5分鐘以上,就有可能發生昏迷或死亡的結
果,所以是可以造成死者死亡的,這個手法符合相驗屍體證
明書上所開立的以輕手法加害之死亡原因,又瓦斯之成分丁
烷屬於化學藥物成分,是有揮發性的,所以時間久一點無法
驗出等語(參偵字第27870號卷三第114頁)。

2.  以上鑑定結果再核諸被告壬○○之供述及證
人法醫師許倬憲之前揭證述,足見該屍骨確為A女無誤,且
係遭被告壬○○以在口鼻處噴瓦斯致腦部缺氧而死之輕手法
方式殺害。


「最嚴重犯罪」的由來 :

因為台灣不能簽兩公約,所以馬英九主導通過兩公約施行法,給自己臉上貼金後選擇性遵守

1. 國內法效力是施行法自己訂的,第二條

2.《公政公約》第六條第二項 :「最嚴重之犯罪」(The Most Serious Crimes)才可以判處死刑

3. 此最嚴重犯罪目前在台灣沒有標準,所有上過新聞的死刑判決,可以說是完全沒有


最後是無期徒刑的假釋問題

1. 刑法§77I : 無期徒刑逾25年,可以申請

2. 申請是向監獄申請,中間審查跟鑑定不說了,最後是法務部決定

容我重複一次,法務部可以決定要放,或不放





簡評,就現有的法令(跟我現有的知識)

1.別拿「輕手法」跟「嚴重犯罪」罵法官恐龍了,這兩個都不是合議庭自己發明的

2.法官們沒有覺得他不可惡,事實上被告本來是提出傷害致死抗辯的,但從安眠藥的持續時間、租屋退屋的間隔、雇計程車司機迂迴載運被害人等,判斷是故意製造不在場證明的故意殺人案,如果覺得他不可惡,不會去認定主觀上有殺人動機

3.在美國會叫做謀殺案,比臨時起意殺人還重一級,這是沒錯的

4.法律概念需要標準,因為沒標準,就不可能有公平可言
而我們最高法院是很混的,對於什麼樣叫做「最」嚴重犯罪,不曾給過什麼輔助準則,來協助下面法官判斷
更別想檢察官會提出什麼論述了,他們都直接劃上等號的

5.那麼,如果要建立一個標準
在我看來,謀殺是最嚴重犯罪的其中一個條件,這應該可以被大家接受..吧
是其中一個,不是足夠成為
如果你還記得、或聽過「鄧女殺夫案」,那個案子也是預謀殺人,但我想台灣人不會接受,
一個被酒醉丈夫家暴10幾年,還被威脅要性侵女兒的瀕臨崩潰女人,應該拖出去槍斃的結論。


6.好,來了,在這個判決中,可以說是合議庭嘗試在這個最嚴重犯罪的概念裡,加上一個「以暴力造成被害人極大恐懼與痛苦」的輔助標準,而合議庭也因此認為在熟睡時噴瓦斯造成窒息,不算是最嚴重的惡意
意思就是,他們覺得不能只以謀殺跟壞蛋就當成判死刑的標準。


我想大概是這樣。




最後,7.跟8. 可以不看




7. 可是,BUT,如果沒有標準,就不能判決嗎?

你可以想像一下,假如你是法官,一樣是殺人
什麼樣的案件該判死刑,什麼樣的案件該判無期徒刑,你要怎麼區分,覺得怎樣才公平?

借用一句昨天看到的版型 : 偏偏中華民國還有無期徒刑



8. 「最嚴重犯罪」 邏輯&脈絡

如果可以想像的到有更嚴重的犯罪,那眼前的就不是最嚴重的

那永遠可以想像到更嚴重的,不就判不了死刑?

你說對了,這就是兩公約的基本立場
他們知道還有死刑的國家一時改不過來,所以改成要求他們,不斷去思考什麼叫做「死刑適格」

一但思考就糟糕了,因為他們會慢慢發現,如果要維持邏輯的一致跟公平,
那麼,要嘛廢掉比例原則,要嘛廢掉無期徒刑。


以上。



圖為台灣的世紀大冤案之一,徐自強 先生,更九審中


END
這絕對是我寫過最悶的報紙

(最後修正於 2014/9/30 21:30)